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双阳区大队一中队夜巡分队民警在滨河路设卡临检。20时30分许,夜巡民警在滨河路发现一辆白色越野车在驶近卡点时突然调头,行迹十分可疑。分队民警随即使用布控战术将该车截停并控制驾驶人。经查,该车驾驶人王某为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王某呼气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84mg/100ml,其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涉嫌危险驾驶罪。民警随后对王某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抽取王某静脉血样化验,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一经定罪,将面临六个月以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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