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高空抛物”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0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何某饮酒后,回到出租房因与同居男友赵某发生口角,二人离开出租房。2时许,被告人何某独自返回出租房,准备搬离在收拾个人物品过程中,为发泄情绪。
被告人何某打砸了赵某的个人物品后,在未查看户外情形的情况下,被告人何某将赵某的一辆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从阳台抛下致被害人谢某阳光棚的两块玻璃损坏。
被告人何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了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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