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2019年起实施道路停车改革,截至目前,全市1031条道路、8.99万个车位实行电子收费。此前,有不少市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认为由于几块钱停车费的漏缴而需要缴纳罚款的规定不合理。
为此,北京市人大于今年9月通过《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三十日期满后,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简单来说,修改后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增加了道路停车费的补缴环节,降低了处罚标准,明确了先催缴、后处罚的工作程序,督促停车人及时补缴,进一步维护道路停车费征管秩序。停车人应注意在驶离车位之日起30日内,通过“北京交通”APP等线上或线下渠道缴纳停车费,逾期未缴的须在45天补缴期内完成补缴;如逾补缴期仍未补缴欠费,将由区停车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目前,北京市交通委会同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制定了《关于调整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引导、督促停车人依法履行缴纳道路停车费义务,新政策和线上违法处理系统自2022年1月1日起同步实施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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