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王某、李某和张某共同商量到北京玩,“顺便”碰瓷赚点钱。三人在广州租了一辆车,经过一天一夜轮流开车,从广州到了北京。到京后,三人为了作案隐蔽,降低碰瓷风险,还偷了一副北京车牌换上。
之后,三人在凌晨时分,选取本市偏僻路段,由两人故意驾车缓慢行驶,诱使后方车辆超车,趁机由另一人骑行共享单车与后车碰撞,造成后车因违章引发交通事故的假象,再向被害人出示提前准备好的碎屏手机,谎称手机是在碰撞中损坏需要赔偿,以此实施诈骗。
王某等三人在四天之内作案四起,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两万余元。被害人事后觉察不对,报警后案发。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法院作出判决:三人均构成诈骗罪,获刑1年到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到5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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