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交通委发布“北京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共享停车双方需围绕收费价格、停放时段、违约责任等签订协议。

优先用于居住停车
《指导意见》明确,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在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情况下应对外开放,实行有偿错时共享,优先用于居住停车。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对于利用防空地下室设置的停车设施,实行共享停车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可以按照《用于居住停车的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减免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用。鼓励白天发挥驻车换乘作用的停车设施夜间向周边居民开放。
到点儿没走算违约

约定了停车时间,到点儿车却没开走,这种违约行为最让共享车位的单位头疼。《指导意见》指出,共享停车供需双方通过签订共享停车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