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年检与违章处理捆绑是否合法?一文说清!_车服务_汽车之家

车辆年检与违章处理捆绑是否合法?一文说清!

胡玉汽车频道2020-05-12 17:14 举报/纠错

据公安部统计,2019年全国新注册登记机动车3214万辆,机动车保有量达3.48亿辆,其中新注册登记汽车2578万辆,汽车保有量达2.6亿辆;由此可见,汽车作为百姓生活工作的日常交通工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汽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除了提供出行和运输的便捷,本身也带来相当的危险性。所以,国家为保证公共安全和公民个人安全,规定了机动车辆年检制度,即每个已经取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机动车辆都必须每年一次到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给车辆做体检(注: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运营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享受免检政策)。

车辆年检可以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督促加强汽车的维护保养,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制度。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诸多让车主很无奈的情况,其中最让人感到苦恼的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常都是车管所)要求车辆年检之前必须先处理违章,否则不予年检或不予发给年检合格证书,导致很多车主出现即使车辆符合检测标准,但由于没有处理违章而不能获取年检合格证书无法上路行驶的窘况。

那么,问题来了,将违章处理作为车辆检验的前置条件或者说将二者进行捆绑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

首先,2012年9月12日修改后实施的公安部10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划重点)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由此可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常都是车管所)要求车辆年检之前必须先处理违章,似乎有据可查,无可厚非。

但是,于2011年4月22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划重点)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从以上两部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显然是存在矛盾之处,如何认定两者之间的效力或者说应当以哪一部法律的规定为准呢?《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法律,两者均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但在效力层级上,《机动车登记规定》要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立法法》第88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以,当《机动车登记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相矛盾时,应当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准,也即机动车的年检只要满足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三个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不能以违章处理作为前置条件。

司法实践中相关判例也证实了笔者前述观点,早在2008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行他字第20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答复意见中的内容也与笔者观点相符。另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再65号行 政 判 决 书也作出同样的判决,裁判要旨:“合法行政的要求之一即为“法律优先”,法律已经规定的不能违反,在已有法律对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车管所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附加条件,违反了“法律优先”的原则;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车辆驾驶人,而非机动车,其目的是惩戒和警示、避免违法驾驶行为的再次发生。车辆年检的对象是车辆本身,其目的是及时消除车辆的安全隐患、减少因车辆本身的状况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两者对象不一致,违反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联接原则。另外,经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现实生活中提起的类似诉讼不在少数,车主胜诉的居多。部分全国人大代表针对此类法律困境也提出过建议,一直以来备受争议的“捆绑式”机动车年检,不久的将来有望或被正式叫停。

诚然,车管所要求先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才核发车辆合格标志,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亦隐含了对交通秩序的遵守和对个人生命的尊重。但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行政效率的提高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因此,较之对未消除违法驾驶记录的车辆拒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行为的合法性的评价,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有什么同样经济和高效的办法,能替代现行的行政管理方式;共同探寻符合我国实际的替代办法,在自由与效率、秩序甚至是生命之间寻求到一种平衡,才更是和我们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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