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首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决定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相应的分值。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育。机动车驾驶员接受教育后,车管所应当在20日内为其进行一次考试。
每个记分周期(通常在第一张驾驶执照之日起的12个月内)的交通违章分数少于12分,如果没有违章(违章需要处理),下一个记分周期将自动清零,例如,驾驶证得在10月1号进行年审,那么只要确保驾照在10月1号之前没有违反规定(如果任何违规行为则需要提前处理),并且如果少于12分,驾照将会在到10月1号自动清零;但是如果被扣驾照分数超过12分,或者违规行为没有处理,将被计算在下一个记分中。
首次记满12~24分(不含)的驾驶员只需参加第一科目,并通过考试即可清除交通违章分数。如果驾驶员两次或多次记满12~24分的,驾照将会被撤销,需参加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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