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道路基础设施的完善和汽车保有量的提升,人们的交通出行便利性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相应的,交通安全形势也是越来越严峻,一些交通事故,甚至是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另一方面,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对完善的交通法规,而且也有不少仁人志士致力于交通安全方面的工作,但是整体来看,交通安全培训管理工作还有很大的缺口,这就导致驾驶员,尤其是新手驾驶员在日常开车过程中很难做到安全驾驶。
更严峻的,由于驾驶员尤其是新手驾驶员没有进行系统的学习和掌握安全驾驶技术,只能从平时所听到的、所看到的以及自己亲自驾驶汽车的过程中积累经验,或者从互联网、电视、书刊等媒介中获得相关知识,但是这些媒介并不是专业对口,而且多注重罗列什么这个技巧,那个高招;这个方法,那个步骤;这个常识,那个实用等等,尽管讲的不错,但却让驾驶员无所适从,不知如何是好,并且很快就会忘记。
因此,我们今天要从安全驾驶的本质上来告诉驾驶员,尤其是新手驾驶员应该如何做到安全驾驶。
《道交法》是指导新手驾驶员做到安全驾驶的最重要武器
大多数驾驶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上两法分别简称:《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基本上都是在科目一考试之前,如果后面不从事相关工作(如交警、汽车保险等),即使自己有车,也很少再去看《道交法》,更要不说细细研究了。但是正是《道交法》是驾驶员,尤其是新手驾驶员做到安全驾驶的最重要武器。
《道交法》和《道交法实施条例》有很多条款,但我们并不需要熟记所有条款,只需要搞明白《道交法》总则第一条,就基本上算是“吃透”了道交法,而且也会自动建立起安全驾驶的意识。
我国《道交法》总则第一条是这样表述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其中,“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为五大立法目的。只有首先达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即“和”前边的目的,才能产生“和”后边连着的“减少交通事故”等诸多目的。“和”前边的目的是“因”,“和”后边的目的是“果”。特别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紧紧拧在一起,不可分割,是做到安全驾驶的重中之重!为了便于牢记,我们对《道交法》总则第一条用八个字来归结:遵守秩序,不失预防。
如果能理解并遵循《道交法》总则第一条,那么,基本上相当于建立了正确的安全驾驶意识。有了安全意识,在开车上路时,还要把“知危图安”作为自己的座右铭,所谓知危图安,就是指处在安全的环境中,要想到可能有的危险。如果驾驶员在超车、会车,通过行人、路口、弯道等,甚至在出行之前,把“知危图安”记住了,预防就有了针对性,安全就有了保障。
接下来,我们来看道路危险的本质。
什么是道路危险?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危险”有哪几类?
道路上的危险,说到底,是由于汽车的运动惯性所产生的“制动非安全区”的存在。但是,如果道路上只有一辆汽车,而没有其他车辆、行人、路口、弯道等就形不成“制动非安全区”。“制动非安全区”至少要有相遇两方才能形成,相遇两方是一个整体,彼此是互为对方危险的关系。可以说,如果紧急制动能在原地把车停住,道路上就没有危险了,也就不需要制定《道交法》了。

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危险”基本有三大类:
1.第一类危险
第一类“危险”,即没有驾驶资格的人驾驶车辆造成的“危险”,如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精力不集中、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要求车辆等,这时车辆不管速度快慢时时都处在失控状态,会使道路上无安全可言。作为驾驶员,要杜绝这些行为在自己身上发生。
2.第二类危险
第二类是“明显危险”,即“危险”进入驾驶员视线或驾驶员未进入道路便清楚的“危险”,如人车稠密路段、盲区、路口、弯道、坡道、雨雪雾结冰道路等“危险”。第二类“危险”存在于不利于提高车速的交通环境。在这种环境行车,就是有天大的事,也得先把车速降下来,欲速则不达。
3.第三类危险
第三类是“潜在危险”,即道路宽阔、视线良好、没有明显路口、车辆行人较少,车辆、行人均右侧通行、各行其道等有利于提高车速的交通环境。如果驾驶员对“潜在危险”缺乏应有的认识,陷入凭感觉判断危险的境地,便容易造成在“安全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一旦前方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在“非安全区”出错,便会造成所驾车在“非安全区”失控而发生事故。
下面通过图2与图3对比,便可看清:


图1所示,是在一视线良好公路与乡间小路形成的交叉路口,一骑车人从汽车前方右侧乡间小路接近公路,这种情况即可引起驾驶员警觉,随即就是鸣笛、减速、观察骑车人是否注意到汽车临近,为什么?因为骑车人是“明显危险”,其从行进方向明确告诉驾驶员前方是小路口,驾驶员在“安全区”就清楚危险所在。而图2所示,就在同一小路口,如果骑车人与汽车处在同一方向,汽车前方右边的非机动车道上,驾驶员常常没有“明显危险”那样警觉,而是在骑车人左转、横穿道路甚至发生了事故才意识到这里有小路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危险局面?是因为在“安全区”:一、误认为右侧通行、各行其道,互不影响;二、骑车人从行进方向不能明确告诉驾驶员前方有小路口;三、驾驶员发现前方路右边骑车人,只有再将其与其左前方小路口联系起来才能认识到骑车人是“危险”。“危险”不直观明确,确定“危险”的时间明显长于“明显危险”。
新手驾驶员怎样做才能安全?
图1所示,“制动非安全区”的远端与引发事故的相遇地点即“危险点”紧密相连,近端与采取预防措施的“安全区”紧密相连;驾驶员在“安全区”采取预防措施,“制动非安全区”延续“安全区”采取的预防措施,直至安全通过“危险点”。驾驶员遇对方,就是这样在采取预防措施——延续预防措施——通过“危险点”反复的循环过程来完成安全行车全程的,这就是常说的“安全驾驶”。

明白以上道理,你就会明白,有对方,即使你的方向是绿灯,也不能改变“制动非安全区”与绿灯下斑马线和路口危险地点的危险性质(图4),因此,行人闯不闯红灯,你都得在“遵守秩序、不失预防”主导下通过路口。当然,行人闯红灯,不仅是违法的,而且是把自己的安危交给了别人,如果绿灯方向的机动车驾驶员,把“遵守秩序、不失预防”这一形影不离的关系硬生生地分了家,失去“预防”,就会造成两方错误在“制动非安全区”同时出现而构成发生事故的条件,如果发生事故,缺失“预防”的机动车怎能说没有责任。这里,只有事故责任大小之分,而没有构成事故条件的不同。确切讲,缺失“预防”的“绿灯行”,只是一个空壳,因为道路上根本就不应该存在缺失第一条中“预防”的空洞交通规定,“不失预防”是一种责任,缺失“预防”出了事故,就理应承担这种责任。可以说,除“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要求车辆”等使人防不胜防引发的事故,有时是其一方的错误外,其他事故基本都是两方或两方以上错误在“制动非安全区”同时出现构成的。由此便会明白,处在“右侧通行”、“分道通行”、“优先通行”即“正常行驶”状态下遇对方,上述规定及所有通行规定,都不能改变“制动非安全区”的危险性质,只有在“遵守秩序、不失预防”主导下,才能使所驾车辆始终在自己的掌控之下,做到安全通过“危险点”。

现实中,机动车驾驶员,如图5所示AB两车都是“右侧通行”,按照不超过“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的速度行驶的,但在发现前方“分道通行”的行人(行人停步明确做出自己注意到汽车的示意)和非机动车时,并没有以“右侧通行”及彼此都是“分道通行”为由,继续保持不超过“7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而是在减速、鸣喇叭、做好停车准备的前提下接近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他们为什么会这样做?因为经验告诉他们,“右侧通行”、“分道通行”,不超过“70公里/小时”的速度等,都得根据实际情况,小心行事,“预防”通过。不然如前文所说,就不是每天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多得难以想象的问题了,而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谁还敢去道路上的问题了。图5所示,是机动车驾驶员完全在对方没有出错时就凭经验做起的“预防”,只是他们还没有把经验提高到“遵守秩序、不失预防”理性认识的高度。经验还是片面的,只有理论才能有普遍性的、理性的指导意义。
整体安全是《道交法》的灵魂
为什么《道交法》已经非常明确的说明了安全驾驶的重要性,但施行以来,人们做的与说的还会存在那么多的误区呢?其原因就是不少人用理解其它法的思维模式来理解《道交法》。可以说,你在道路以外的工作活动中,也许是一个有道德、有修养、有素质,文明的遵规守法人。因为,在道路以外的工作活动中,管好自己就是守法。而在道路上,如果不认为相遇双方是一个整体,不认为管好自己的同时还要考虑对方在“制动非安全区”的安危,就会糊里糊涂成为一个违法者、肇事者,甚至把自己、对方和无辜乘客的命搭上,因为只有道路上才存在你与相遇方共同形成的独有的可怕的“制动非安全区”。这里,单就汽车上的一些装置,如喇叭、后视镜、转向灯、制动灯、危险报警闪光灯以及随车携带的警示牌等而言,使用时无一不是在向前后左右车辆行人说明着你车辆的状态,同理,对方使用时也是在向你说明着他车辆的状态,这些无一不是为了确保整体安全。因此,不明确《道交法》与其它法的区别,只管自己,不顾及对方,而是用理解其它法的思维模式理解《道交法》,《道交法》就会被架空,这时,再讲什么《道交法》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谈什么道路上的法制观念、人的素质、文明程度以及什么“路权”等等,都是片面的。应该明确,管好自己的同时考虑对方在“制动非安全区”的安危,是《道交法》与其它法的明显不同之处;整体安全是《道交法》的灵魂!“遵守秩序、不失预防”是体现整体安全的指导方针!
总之,交通参与者都应该紧紧围绕《道交法》第一条,把明为小心,实为“预防”的经验,提高到“遵守秩序、不失预防”理性认识的高度,明确其在整部法律中起统领作用,特别是要明确道路上根本就不应该存在缺失第一条中“预防”的空洞交通规定,交通参与者都应该牢记“遵守秩序、不失预防”要与自己始终形影不离,只有这样,才是避免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做到安全驾驶、确保整体安全的唯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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